查看原文
其他

“养不教”致未成年人犯罪,一家长收到法院《家庭教育令》!

四川政法声音聚焦政法热点,发布权威信息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相关法律、政策紧跟时代变化不懈调整优化。随着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会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和规定,我国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


从前,家庭教育只是“家事”,如今成了“国事”。当未成年人出现了违法犯罪等严重不良行为时,或许也是父母出现了严重的家庭教育失职,这种情况下,政府和司法机关将进行干预!3月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未成年犯罪行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01. 案情回顾

#父母不教育孩子,也会“惊动”法院#


3月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认为,在被告人的成长过程中,其父母未实施正确的家庭教育,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职责和照护义务,最终导致被告人走上歧路。被告人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


为此,法院向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被告人的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监护人收到《家庭教育令》后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孩子上的失职行为,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帮助孩子改过自新。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完整版)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往期回顾

陈一新在中央政法委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推进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 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这邻居能处!” 5分钟,“面膜女侠”就把大火灭了

第十四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公示



更多四川政法系统讯息

扫码访问✍

官方微信

长按关注

方网站




点分享点收藏点点赞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